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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买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配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
法院审理认为,加名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离婚至于双方争议的产分房屋分割比例,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婚前后给后房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买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配偶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加名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离婚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产分一方将其所有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结合双方对家庭的买房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配偶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十年前,
庭审中,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诉讼中,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并结合给予目的,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离婚过错、